關於公會 About

  • 公會章程
  • 組織職權
  • 會議經費
  • 組織架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其其他有關法令訂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台北市西餐商業同業公會
第三條:本會以維護同業共同利益,增進同業關係,協助政府推行政令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為區域會設於台北市。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間同業之聯繫、觀摩、考察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間之糾紛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之營業、展示事項。
七、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事項。
八、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事項。
九、關於會員之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在北市區域內,經營西餐商業領有合法證照之公司行號及分公司分號等不論公營或民營 除關係國防之公營事業或法令規定之國家專營事業外,均應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前條同業公司行號 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入會時需填具入會申請書,營業登記證照影本二份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前項會員推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八條:本會會員推派代表,每一公司行號之會員,均得推派代表一人,並以經營主體人,經理或現任職員為限。

第九條:本會會員代表,以年滿二十歲以上為限。
第十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尚未復權者。
二、遞奪公權,尚未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上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會員另派代表補充之。第十一條:會員推派代表時,應將其屢歷以書面通知本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出席本會,更換時亦同,但已當選為本會理監事者,非有依法解約之理由,不得更換。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以會員大會之決議,通知原推派之會員更換之。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位代表以代理乙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四條:每一會及會員代表,均由本會填發會員證及會員代表證。

第十五條:會員非經遷移其他區域、或廢業、或受永久停業之處份者,不得退會。

第十六條:會員應按期繳納會費,如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會費者,予以勸告,經勸告而不履行滿六個月者,予以警告,經警告仍不履行滿九個月停權,不得享受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監事者應予解職,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以新台幣壹仟元伍佰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緩。

第十七條:會員違反章程、公約或決議,經本會予以警告無效時,得予以停止其應享之權利。

第十八條:凡本市內同業公司行號,不依章程第七條規定之期限加入本會,應予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會者,報請主官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入會,逾期再不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以新台幣壹仟元伍佰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緩。

第十九條:會員停業一年尚未復業,經查明屬實者,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及分送發證機關。

第四章 組織章程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時,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一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監事時,由當事人擇一擔任,當事人不在時,以得票較多之職務為準。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畫。
四、審查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三、招集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畫。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招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定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協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襄理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查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政收支狀況。

第二十九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三十條: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決議,準其職辭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監事會議者兩次,(除公假外連續請假兩次視同缺席乙次)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第三十一條、本會得設顧問乙職,名額不限,就社會賢達或經驗豐富,見識高超之人士,由理監事連席會議通過聘之。

第三十二條、本會理監事為義務職。
第三十三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秘書一人、幹事二人,助理幹事一人、分別辦事,規則另訂之。前項會務工作人員,視業務之需要而增減之,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三十四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求,得設置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經營業務性質,分別組織小組會委員會,均為本會內部組織,部的對外行,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章程另訂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動議兩種,均由理事長招集之,定期會議每年招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招集之,不能招集時,得由主管官署指定一人招集之。

第三十六條:招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函請主管機關核備並通知全體會員,因緊急事項,招集臨時會議者,不在此限,但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請派員列席指導。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第三十八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三十九條: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之處分。
三、理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五、清算人之解任,及清算是項之決議。

第四十條: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招集之,必要時並得招開臨時動議,理事、監事會開會時,候補理事、監事均得分別列席。

第四十一條: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需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四十二條: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第四十三條:理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其他理監事或代表出席。

第六章 經會及會計

第四十四條:本會之經費收支如下

一、入會費:榮譽會員入會費陸仟元及肆仟五佰元
甲等肆仟五佰元,乙等叁仟五佰元
丙等兩仟五佰元,丁等壹仟捌佰元

二、常年費:榮譽會員每月2000元及1500元
甲等每月1500元,乙等每月1200元
丙等每月900元,丁等每月600元

三、收費:榮譽、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每三個月收取一次。


四、委託收入:受政府或會員委託代辦各項業務時,按其實際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主管機關徵收之。

五、捐助收入:必要時將用途及捐助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官機關後捐助之。

六:基金及存款利息。
七:雜項:因會務推行所獲之獎金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條:會員退會時,入會員及常年會費既不退還。第四十六條:本會經費收支,預決算於每年開始前二個月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以內,製成總報告書,提請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佈之。

第四十七條:會計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之。

第五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大會決議,呈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修改之。


理事長-許呈富
常務理事-陳振銘
常務理事-蔡秉剛

理事-何德俊
理事李記輝
理事張家豪
理事-蘇柏瑋
理事-林其永
理事-唐傳恩

常務監事-李申湶
監事-黃豊仁
監事-郭俊男

顧問:葉雲清
秘書:歐寶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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